各州(地、市)、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精神,现将我省开工报告管理工作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日常工作由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负责办理。
二、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定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及监理合同已经签定,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法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定及施工详图情况;
(四)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六)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定情况;
(七)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八)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十)附录材料
1.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质量监督书;
5.施工图供图协议;
6.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征地审批手续;
8.施工企业存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评证;
9.其他证明材料。
五、项目开工审批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并予以批复。开工报告批复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六、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但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审批单位报告;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凡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请抓紧补办审批手续,否则,经查出,严肃处理。
七、各级水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各自相关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水电站以及其他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