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二)取水许可阶段划分
1、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省水利厅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2、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3、办证:取水工程竣工,经原受理机关核验合格后,发给建设单位取水许可证。
(三)审批要件
1、取水许可申请书 ;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附具审定意见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
3、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项目审批程序
取水户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 审批机关到现场查勘(7日内)→ 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户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审批机关审查预申请(同意或不同意30日内) → 取水户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 审批机关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同意或不同意30日内) → 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 → 审批机关进行取水许可年审 → 审批机关审核下达取水量计划。
(五)项目审批时限
一般取水许可审批60日内,急需取水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取水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书一式五份;
2、项目建议书一式二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份;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
6、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一式二份;
7、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一式二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